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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25日起施行。 2017 年 3 月 1 日。
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 2 月 22 日
法释[2017]5号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法庭审理活动,提高法庭审理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对审判活动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上安装采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本的系统。
第三条 开庭录音、录像从宣布开庭时开始,到闭庭时结束。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人为中断法庭审理录音录像:
(1) 休会;
(二)公开审判中的私下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音的调解活动。
录音录像负责人应当记录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是否有中断等情况,并附在档案中。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录音时间叠加、同步等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者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在附件中。文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对庭审音视频进行线上或者线下存储和备份。 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集中保存。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利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笔录,经审判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名后,作为法庭笔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对庭审笔录有异议,申请补充更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实、更正; 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 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开庭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代替庭审笔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替代庭审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同步保存在服务器上或者刻录成光盘,并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其他人确认的完整性校验值。方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过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等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调取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应当对供审查的录音录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按照规定复制、转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并使用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认为法庭审理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不得录制、复制、删除、转让庭审录音、录像。
行为人有前款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的庭审活动录音,以及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查阅、复制、誊写等,应当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庭审录音录像涉及的相关技术保障、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询问等需要录音录像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此次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修改《若干规定》主要基于几方面考虑: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捷的阳光司法机制,推动落实《四五改革纲要》包括“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广音视频同步”等改革任务整个庭审过程的录音。” 二是符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步伐。 截至2016年12月,全国已建成科技法庭2.3万个。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年)》 -2020)”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从建设、管理服务、机制运行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为实现庭审录音录像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三是切实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人们对快捷、便捷的诉讼的需求日益强烈。 人民法院也具备了通过庭审录音录像综合开发利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实惠服务的条件和可行性。
问: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将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答:《若干规定》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解决庭审录音录像录音、保存和管理中的违规问题。 针对司法实践中庭审录音录像的管理、开发和使用不统一,录音不保存、保存而忽略、管理而不使用等情况。在一些地方法院,数字法庭录音设备甚至处于闲置状态,或者仅起到监视器的作用。 ,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本文件统一规范法庭审理录音录像的录音、存储、管理和使用。 二是鼓励改革创新。 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引导现代科技手段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如将智能语音识别转换技术引入庭审笔录; 同时,借鉴地方实践探索中积累的有益经验,推动庭审录音方式改革,为今后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深入应用拓宽路径。 三是便利群众参与诉讼。 诉讼服务平台从平台和硬件建设入手,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依法获取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合法权利的实现等具有复制权的,可以复制、转录法庭审理录音、录像。 完善庭审录音录像签名确认,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和保障。 四是推动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 针对现行人民法院案件登记制度改革后较为突出的“案多案少”问题,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运用技术手段配置和盘活审判资源,促进繁简分开,提高审判水平。 质量和有效性。
问:修订后的《若干规定》规定使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有何积极意义?
答:采用庭审音视频代替庭审笔录,对于完善法庭录音方式、整合诉讼资源、提高法庭审理效率、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类似做法。 庭审录音录像在记录庭审活动方面具有真实、客观、完整、全面的特点,比书记员手工录音更有优势。 在实践中,一般文员记录的记录准确度不是很高。 《程序法》规定,书记员笔录中的错误、瑕疵应当通过笔录“宣读”、“签字”的方式予以弥补,并对法庭笔录的内容予以确认和修正,以便法庭笔录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直接言辞和客观事实的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录音录像高度还原的技术特性更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占全部民事案件的70%。 此类案件数量多、事实简单、当庭宣判率高、上诉率低、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的愿望强烈。 为此,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结合信息化给审判工作带来的便利,采用法庭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可以有效提高法庭审判效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有效缓解“案件多、案件少”的矛盾。
问:在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如何协调并兼顾不同地区司法水平的差异?
答:推行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是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内容之一。 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点和重点。 我们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步解决。 例如,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 主要考虑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和人民群众需要全方位、多措并举保障公平正义实现的需要。 同时,目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条件基本能够满足录音录像的实际需要。 修订过程中,为增强规定的针对性,区改办先后赴甘肃、宁夏、青海等西部偏远地区人民法院进行调研。 据了解,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深入,这些地方也具备了庭审录音能力。 视频录制硬件条件。 同时,为了保证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具体可行,在第二条的规定中,我们采取了谨慎求实的态度,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庭上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法庭”。 ” 录音、录像设备。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法院可以在法庭内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转换系统,满足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和需求。 同时补充第十九条“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为审判外的其他审判和执行活动提供了参考和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 这保证了指定内容的可操作性。
问: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深化和推进司法公开?
答:2016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公开网”上线,标志着第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建成。 中国法院审判宣传网和人民法院政务网、官方微博等公共媒体系统形成了内容丰富、立体化的庭审活动直播记录平台。 人民法院持续向庭审活动音视频数据推送,为媒体提供充足的播音源,依法主动、及时、主动公开,开辟了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 “公开、动态、透明、阳光”的庭审。 同时,《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等便民诉讼服务平台提供链接,方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了解法庭审理情况。依法落实他人复制庭审录音、转录录音录像的权利。 这些便民利民、保障诉讼权利的新举措,必将推动司法公开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延伸。 这些规定三位一体,将司法公开的措施转变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使参与、表达和监督法庭审理活动的权利时有真正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