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现代著名作家、社会活动家罗曼·罗兰曾说过:“问题在于,事实有理性,没有事实就没有价值。这句话说明了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确定过去发生过的事实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重现和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今天,小编
法务院将与您谈谈“记录证据”、记录证据在法律上可采信的条件、记录证据的方法和技巧等,供您参考和学习。
▌记录证据在法律上可采信的条件
视听材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
是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记录取证是
往往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因为取证的过程一般是比较隐蔽的,被记录的人此时警惕性较低,所以更容易实现记录取证。但是,在取证过程中,也要注意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取得真实有效的记录证据的方式和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下列证据之一,另一方提出异议,没有充分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正本书证或者与原证证相核的复印件、照片、复印件或者摘录件;(二)经原物证证明无误的原物证或者复制品、照片、录像等;(三)有其他证据支持,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或者经核证与视听资料相符的影音资料;(四)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的物证验验或者现场记录。”
为了录音
要在庭审中作为有效证据出庭,获取证据的方法和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录音本身必须完美无缺、完整。
1.在获取录音的过程中,
必须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允许使用窃听、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等方式,由此获取的录音材料将因非法手段而被排除在外。
2、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得有胁迫或威胁。
3.记录材料的内容需要
真实连贯,不能编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对话的音质需要清晰,并且必须对要证明的案例部分进行准确完整的描述。
4.有其他证据佐证。
▌特别注意取证的方法和技巧:
为了获得法律记录证据,在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制定实施方案。
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收集证据的技能,导致所取得的录音的证明力不足。在这里,让我们讨论与录音证据相关的法医技术问题。
1.录制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的诉讼角度来看,应尽早进行录音。越早进行,证据主体就越是毫无防备,尤其是在最初的谈判中,一般不会歪曲事实,此时的谈话录音最有价值。经过几次谈判,对方往往会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采取防御的态度。
位置的选择也很重要,你应该尽量找一个安静、不受干扰的地方,以获得更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设备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于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机或具有录音功能的 MP3 都可以,最好是副本。此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有效,当谈话中出现分歧时,举证主体不想继续可以挂断电话,但在面对面交谈的情况下,即使有一些争吵,也可以继续。
3. 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证据事项和您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为谈话做好准备,包括思考对方的问题和可能的态度,以及如何诱导对方采取立场。至于是否提前预约,要根据情况来决定,直奔门口很容易得到“攻击毫无准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比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打断谈话。
4.对话风格
既然是私人录音,当然,
最重要的是不要让证据主体注意到你在录音,所以你的举止和语气要自然,如果你是熟人,你应该多加注意。
(1)说明谈话时的时间和地点,澄清对话者的身份和与所讨论事实的关系,谈话时尽量使用全名,以增强录音的相关性和可信度。
(二)注意其他证据内容的相互印证,因为其他证据的存在是记录证据可采性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得涉及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得使用胁迫性语气,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不予受理。